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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系统采集日期:2019-09-11来源:旧教务系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分制”,是指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的管理制度。本细则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阶段的学习、成绩考核、学籍异动、毕业资格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新生入学须知所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存在以下情况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的,须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期满后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医院疾病诊断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二)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按时报到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初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事先提交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履行有关手续后办理注册。下列情况不予注册:

(一)未按照规定请假;

(二)请假未获批准且逾期两周未到校注册;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费;

(四)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三章 课程、学分、绩点、学制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军训、课堂讲授、实验实训、实习、考试、社会调查、劳动、政治学习、集会等)学习。

第九条 各专业学生学习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选修课分为公共任意选修课、专业拓展课程(选修模块)。具体选课办法见《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一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学业标准。学分最小单位一般为0.5。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及理实一化课程:一般16学时计1学分;

(二)纯实践课程按24-30学时计1学分,具体课程学分严格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学分和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量与质的重要评定指标,是学生毕业、评优、评定奖学金和推荐“专升本”、申请自修、辅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分绩点

(一)课程考核成绩绩点按下表规定计:

成绩

<60

60~64

65~69

70~74

75~79

80~84

85~89

90~94

95~99

100

绩点

0

1

1.5

2

2.5

3

3.5

4

4.5

5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即:

平均学分绩点=

按学年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起不分学期累计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至毕业累计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四条 未修完专业主干课程,不得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等相关工作,需修完全部专业主干课程后方可参加。

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五年一贯制”学生转录后的基本学制为2年,其他录取类型的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取得学籍的学生,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延迟毕业时间最多为2年,应征入伍者例外。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具体见《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课程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各课程学期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实训成绩(或技能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具体规定见《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对有国家、省级资格证书考试(水平测试)的课程,可实行以证代考。可实行以证代考的课程和证书必须在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但学生仍须按规定程序取得该课程的注册资格,并正常修读该课程。将考证成绩记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

第二十一条 修读学校认可的线上平台课程,成绩考核按相应平台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课程学习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可申请自修考试,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在考前申请缓考,自修考试和缓考具体规定见《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第二课堂”,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思想素质、实践学习、志愿公益、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工作履历、技能特长等方面的经历和成果,按《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外学分暨“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办法》折算为第二课堂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按《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办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按《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相关要求和办理流程按照《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休学时间计入修读年限。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1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因请假缺课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自休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医疗费自理。学校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且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休学时间内不得提前复学,复学后编入对应的下一年级学习。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休学期满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负责退学学生的安置,其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学生自退学生效之日起,一切行为后果自负;

(二)应予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离校手续并离校。因伤、病退学者,由其家长领回。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学满1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四)教务处负责将退学学生的成绩表打印1份装入学生档案,并注明退学时间;

(五)凡已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重新学习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补发毕业证书,毕业证填发日期为发证日期。补发毕业证书的同时收回结业证书。

除参军等特殊原因,学生从入学到领取毕业证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注册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在学信网上注册的信息,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须完清一切手续方可离校。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委托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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