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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日期:2021-10-26来源: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1913



附件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实习活动,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管理,依据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及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实践实习,是指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经学校批准、二级学院组织或学生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知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知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知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统筹学生实习工作;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实施实习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二级学院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各二级学院应进行考察评估。考察内容应包括: 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 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五条 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同时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全程指导的方式包括通过实习平台指导、实地指导、电话指导、网络指导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实习指导。

第六条 顶岗实习一般由学校统筹,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安排,若学生有实际需求,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二级学院同意。自主选择的实习单位须满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第六条的相关要求。学生自行选择的顶岗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人指导学生顶岗实习,二级学院应安排指导教师及时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准确把握学生实习动态,指导学生认真完成顶岗实习。学校指导教师、企业专门人员应满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第七条的相关条件。

认知实习、跟岗实习由二级学院统筹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七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支持鼓励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顶岗实习学生岗前必读、实习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规定、学生顶岗实习安全教育告知书等配套文件,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岗前必读、岗前教育考试内容、顶岗实习考核要求等配套制度性文件。二级学院应按学校要求完成配套资料,审核后自行留档备案。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须通过实习管理平台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全过程进行监管,同时可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信息化平台作为辅助沟通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将认知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在工作开展前向学校教务处、教育督导中心、学生工作部、后勤保卫处等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具体要求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及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认知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各方基本信息;(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3)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5)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6)实习考核方式;(7)违约责任;(8)顶岗实习还应当约定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9)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经学校批准后,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2.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3.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7.向实习单位有偿输送实习学生。

第十五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二级学院应督促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执行。

第十六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并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执行。 二级学院向学生提供相关政策、法律解释方面的服务,必要时根据学生诉求出面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安排的辅导员、实习指导教师、巡查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二级学院定期检查并向学校教务处、教育督导中心、学生工作部、后勤保卫处等部门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辅导员在履行学生常规管理工作职责同时,应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掌握实习动态,并做好全程跟踪服务;二级学院等部门的领导和老师开展实习巡查、指导和调研等工作;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学生接受合格的岗位技能训练。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应与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二级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二级学院,由学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遵循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二级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以百分制评定,考核及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规定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实习方案;(3)实习鉴定表;(4)实习报告;(5)学生实习考核结果;(6)实习日志;(7)实习巡查记录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学校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教育督导中心、学生工作部、后勤保卫处、各二级学院代表学校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工作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应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结合专业特点设计安全教育考核方案,形成认知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安全培训考核表。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划拨的学生实习实训经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教育厅规定),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由实习单位统筹开支。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三方协议

2.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跟岗实习三方协议

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方案

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申请表

6.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外出实习住宿申请书

7.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告家长书

8.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学生岗前必读

9.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安全教育告知书

10.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巡查记录表

11.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规定

12.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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