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实验实训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实训室及二级学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在学校分管副院长领导下,教务处是全校教学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和后勤保卫处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实训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相关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设定专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学院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第六条 相关实验实训室根据本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领用和使用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二级学院审核确认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全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二级学院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等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化学药品必须依法向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采购,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学院,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方可采购。对国家严管的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报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和分管安全的校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后勤保卫处备案。获得批准后,按照学《泸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凭国家批准的有关资质进行危险化学品统一采购。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后,要立即办理验收和入库手续,并按要求妥善保管,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防止丢失和发生事故。
第四章 存放与使用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按危化品有关规定管理,并设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四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六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八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使用危险化学品要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教师、教研室主任和实训中心主任是分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使用和保管剧毒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指导教师要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凡学生实验实训使用,必须有实验实训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二级学院,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安全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账册,对危险化学品的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回收、销毁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二级学院,必须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确保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实训的用量领取,且在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领取后的剧毒化学品应放入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内;领取后须尽快返回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有剧毒化学品出入其他二级部门。实验实训室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如果没有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必须及时将剩余剧毒化学品归还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做好称量登记。实验实训室严禁存放剧毒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学院需设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存储条件,建立登记、收集工作规范,并遵循以下操作规范:
(一)严禁任何二级学院和个人随意抛弃、倾倒废弃危险化学品。
(二)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
(三)化学废液收集时,废液桶上须贴标签,明确标识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类别以及注意事项等,按有机废液、强酸废液、强碱废液、其它无机废液分类进行收集;剧毒废液必须单独收集。严禁将非化学废液倒入废液桶中。
(四)装入废液后,须拧紧瓶盖,整齐直立摆放在指定位置。
(五)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应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六)过期药品、浓度高的废试剂、剧毒物品、麻醉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剧毒品包装及弃用工具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学院应及时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二十九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搬迁或废弃,要彻底清查废弃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实训室不存在危险品之后,按照相关实验实训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六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和后勤保卫处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后勤保卫处和教务处报告。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学院应当制定本学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报教务处和后勤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学院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预案,立即启动应急程序,联络、协调、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不得拖延、推诿。
第三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二级学院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五)超越学校处置能力和处置范围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援助。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二级学院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使用部门及有私自储存现象的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违反规定的二级学院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二级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严格监督执行。
第四十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表
2. 危险化学品库存情况一览表
3. 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表(XX药品入库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