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环节工作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实践教学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生以获取感性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实践能力为基本目的的各种教学形式的统称。
第三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践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制订、完善有关实践教学文件和规章制度。协调和处理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总结交流经验,管理和协调实践教学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教育督导中心是学校实践教学质量监管的职能部门,指导实践教学的日常评价和专项督导,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教学质量评价。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是实践教学工作的主体,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合理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的具体形式及安排要根据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进行针对性设计。
第六条 实践教学工作必须遵循教学客观规律,要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重视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是由实训教学(含校内生产性实训)、实习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组成。
第七条 实训教学是指利用校内各种实训室、实训基地、虚拟仿真实训中心、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等资源开展的教学计划内的实践训练教学活动。
第八条 实习教学是指人才培养方案中除课程实训外独立设置的安排在校内外单位(实习单位)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是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重要教学活动。实习教学包括认识实习、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提高综合素质的关键环节,是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主要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创作、作品制作等。各专业可自行选择 1-2 种类型,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
第二章 实践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条 实践教学标准是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实践教学计划、组织和检查实践教学和对教师、学生进行考核等的依据,没有实践教学标准不能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实训教学的教学标准是实训课程标准,实习教学的教学标准是实习方案,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标准是毕业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实训课程标准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实训教学内容的教学指导文件,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训课程标准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训指导书、相关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实训课成绩的依据。课程标准由二级学院组织课程团队负责起草和编制,二级学院成立实训课程标准审查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对课程标准进行论证,并签字确认。
(一)实训课程标准要阐明本门实训课的教学特点及培养学生实训能力方面的地位、作用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二)实训课程标准要明确实训项目、学时分配,规定每个实验实训项目应达到的具体要求。
(三)实训课程标准要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实训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等。
实训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训课程标准的要求编写有关教材(讲义)或指导书。指导书应包含实训目的要求、实验实训原理、所用仪器、步骤和方法、注意事项、预习要求等内容,实训指导书按学校基本要求统一格式。实训指导书应随教学计划和实训课程标准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二条 实习教学标准是指各专业实习方案,是实习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依照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制定。实习方案应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具体人员安排、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二级学院成立实习方案审查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对实习方案进行论证,并签字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实习方案,确保实习方案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标准是毕业设计方案。毕业设计(论文)的类型、成果形式和基本要求应有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符合高等性要求和职业院校通行做法,结合行业、企业实际,科学制定,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加以明确。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既要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又能使学生在计划时间内完成规定的任务,实现毕业设计(论文)目的。毕业设计(论文)开展前,二级学院应组织制定毕业设计方案,并成立毕业设计方案审查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对毕业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签字确认。
第三章 实训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训教学要严格按照实训教学标准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实验实训项目。
第十五条 实训教学指导教师要按照实训教学标准和指导书认真备课。实训中,指导教师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训指导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十六条 严格实施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新生必须通过实训安全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实训室接受实训训练。每次实训课前,指导教师必须将本次实训项目中的安全风险点及应急措施等事项对学生进行说明,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训。
第十七条 实训教学可实行“原始记录签字制度”。指导教师应严格考勤,对无故缺席的学生以旷课论处,对请假缺做实训的学生,须安排补做;凡因正当原因没完成必做实训项目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无法获得成绩。
第十八条 实训教学成果应包括教学训练成果和实训报告两个部分。教学训练成果应是能够反映学生技能形成水平的实物、作品等。实训报告内容因实训项目性质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必须含实训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训结果分析等,内容由各学院自定。
第十九条 实训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训纪律,保持肃静和实训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训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训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训指导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训。实训完成后,必须填写仪器使用情况登记表,属大型仪器设备的,必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
第二十条 实训结束后,学生必须按规定断电、关水、关气、整理设备,清扫场地,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如仪器设备有损坏、丢失的,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填写当次实训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校领导、各级主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定期对实训教学质量进行检查,深入实训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训成果和实训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了解和检查各门实训课的教学质量,找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实训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学计划和实训教学标准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训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训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每门实训课结束后,在期末考试前,由二级学院安排学生进行实训课期末考试或考查。实训课指导教师负责组织考核,凡实训课考试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但允许参加重修。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训的考核制度。实训考核应包括平时成绩、训练成果、实训报告三部分组成,并根据实训教学标准核算实训综合成绩。
第四章 实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习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削减或挤占规定的实习项目和实习教学课时,不得干预正常的实习计划,不得随意更换基地。
第二十五条 校外实习单位是学生实习的重要场所。二级学院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接受实习的单位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配合学校落实工作,重视学生的安全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具体人员安排、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二十七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二级学院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二级学院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二十八条 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师傅或兼职教师)应具备专业对口、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协调能力强、责任心强和安全防范意识高等素质,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一)校内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计划安排,在开始实习一个月之前,协助做好实习前的组织准备工作。并根据实习计划安排表,按时对学生实习进行分组,分岗或轮岗。
(二)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应督促学生按实习方案的要求进行实习,通过实习平台查阅学生实习情况,并及时给予指导,并做好最后的实习成绩评定和实习鉴定等。深入实习现场,配合校外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
(三)校内实习指导教师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记录学生实习工作日志。指导学生认真实习,解答学生实习中的疑问,关心学生生活,切实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实习条件。
(四)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协商处理实习环节中的有关问题。评价学生实习的表现,并作出平时成绩记录,组织学生做好实习结束的相关工作。
(五)严格履行指导职责,对所带学生、班级的实习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二级学院汇报。
(六)加强外地实习学生的业余生活管理,杜绝社会治安事件的发生。
(七)对在实习过程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或造成重大事故或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二级学院。
第二十九条 实习前,各二级学院组织相关专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实习方案中应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具体人员安排、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二级学院成立实习方案审查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对实习方案进行论证,并签字确认。
二级学院协同实习单位组织指导教师、辅导员、教研室主任和教学秘书相关人员开展实习动员与教育,完成实习学生、指导教师的实习管理平台操作培训,三方协议签订等工作。明确实习任务,严明实习纪律,与实习单位做好学生保险事宜,确保实习安全。实习教学过程中,各二级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者、实习指导教师通过校实习管理平台进行过程监督监管,并定期查看学生实习情况,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三十条 对于集中性实习,需配备带队指导教师进入实习单位组织和指导实习工作;对于分散性实习,应指定校内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实习过程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校外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应当签订教育部配发的“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协议文本各执一份。
第三十二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学校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三十三条 组织学生到外地进行实习的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的,具备条件的由实习单位提供统一住宿,不具备条件的由学院物色住宿场所,学生、带队老师集中住宿自行合租;人数分散不利于集中住宿的,经学生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报二级学院备案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实习管理经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实习教学成绩评定:
(一)学院与实习单位根据实习岗位和内容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方式和标准,建立育人和技术融合的实习考评制度,并严格按规定标准实施考核。
(二)实习成绩纳入学分和学籍档案,成绩采用百分制。
(三)学生的实习成绩由平时表现、实习过程的态度、实习任务的独立完成情况等方面制定考核方案,由校内教师和基地兼职教师共同按比例综合评分,具体比例由各二级学院制定,并在实习方案中明确。
(四)认识实习不及格或因故缺席者,在校期间可补实习一次,补实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审定后,由实习指导教师安排学生在暑假进行。岗位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应从有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符合高等性要求和职业院校通行做法出发,结合行业、企业实际,科学确定毕业设计(论文)的类型、成果形式和基本要求,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加以明确。毕业设计(论文)开展前,二级学院应组织制定毕业设计方案。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实施前:二级学院应组织制定毕业设计方案,落实好学生课题和指导教师,汇总分专业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报教务处,并给每位学生下达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实施过程中着重检查任务是否下达到每位学生、任务量是否合理、任务书填写是否规范、开题与进展情况等;在期中阶段着重检查教师指导、学生态度、完成进度等;后期着重检查进度、成果形式、答辩准备等。各阶段检查都应当有记实性的记录。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指导,鼓励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参与指导。
第四十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群毕业设计(论文)的特点自行规定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人数上限,原则上指导毕业设计或论文的指导教师每人指导的学生数不低于5人,不超过10人。
第四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按时上报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名单,及时指导和督促学生,客观评价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整理好毕业设计(论文)归档材料,并推荐优秀作品。
第四十二条 指导教师因故不能及时指导学生的,应向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 2 周以内的须事先向学生布置好任务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导;超过 2 周的指定他人代为指导或更换指导教师。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
(一)组建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任,分管领导、实训主任、专业负责人及富有实际经验和理论水平的教师参加的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和指导本学院学生的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校内人员2-3人,建议具有高级职称教师不少于 1 人,每个答辩小组可另设秘书一人。鼓励邀请校外专业人员参加答辩工作。
(二)答辩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凡有毕业设计工作期间旷课 5 天及以上或请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没有完成毕业设计任务的;毕业设计成果有抄袭、由他人代做者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的;指导教师评分不及格的情况,将取消答辩资格,其成绩判定为不及格。
(三)依据各专业实际,每位学生答辩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0分钟,若以团队形式参加答辩的,则每位学生均应有相关的介绍并接受教师提问,答辩后进行成绩评定。
(四)在外单位进行并委托外单位人员担任指导的毕业综合项目,答辩工作可在外单位进行,但在答辩时应有本校专业教师参加,并事先将学院的考核、评分办法通知对方,以便统一标准。
(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取指导教师评分和答辩小组评分的平均值,经答辩小组审查、核准确定后进行公布。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优秀人数原则上≤15%。
(六)第一次答辩不及格的学生应进行第二次答辩,总评成绩取指导教师评分、第二次答辩成绩的平均值。
(七)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成绩评定等全部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将成绩报教务处,以便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
(八)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提出申请重做,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安排在下一届毕业教学环节中进行。
(九)经答辩小组推荐,各专业可推荐5%的项目参加学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
第六章 实践教学研究
第四十四条 实践教学研究目的是为了创新运用新的实践教学模式,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掌握实践教学规律、总结实践教学经验、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四十五条 实践教学研究应围绕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互联网+”背景下的实践教学技术研究、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实践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践教学人财物管理方面进行。
第四十六条 实践教学研究成果属教学研究成果的范畴,实践教学研究成果要记入研究人员业务档案,在技术职务评聘中,教学研究成果与科技成果同等对待。
第七章 实践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践教学档案管理是指以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对实践教学活动和实践教学研究进行的历史记录。包括实验实训教学成果、实训报告、实习成绩鉴定表和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实训教学档案包括:实训成果、实训报告、设备使用记录、实训室使用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档案包括毕业设计组织方案;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材料(任务书、成果、评语等);答辩环节全过程材料(答辩小组成员、答辩分组名单等);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名称和成绩等。
第五十一条 实践教学档案是考核实践教学效果、加强实践教学管理、制定实践教学计划、总结实践教学经验、研究实践教学内容的主要依据,也为校内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校外实习基地评估、实验实训教学评估、人员考核、评优等提供凭证材料。各实践教学管理干部、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教学档案管理,注重档案积累,发挥档案作用。
第五十二条 实践教学档案管理和信息收集由各学院指定专人管理。并做好实践教学归档及保管工作(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以便查阅。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标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学生实训守则
2.学生实习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