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实习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我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四川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经学校审批,由二级学院安排或者经二级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二级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完成学业的重要内容。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将实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标准,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教育督导中心负责学生实习的教学质量监管;校企合作处和招生就业处负责搭建产教融合管理平台,统筹开发和管理校外实习单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二级学院应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学校备案。
第五条 实习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职业教育集团(联盟)成员单位、产教融合型企业或
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六条 二级学院在确定新增集中安排的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劳动报酬、实习指导和管理情况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于每年5月和11月提交实习单位考察报告(见附件9),提交学校校企合作处、招生就业处审核,实习单位名单须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对外公开。校企双方就学生实习工作签订专门的校企合作协议。
教务处及二级学院建立学生实习单位信息库,并每年对实习单位进行走访交流和考察评估。根据学生实习效果、师生实习反馈、实习过程管理等情况对实习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健全实习单位信息库动态增补和淘汰机制。
第七条 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原则上在实习开始 1 个月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立足学校、实习学生及实习单位三方实际,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参考模板见附件2),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实习环节、实习方式、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做好学生实习动员,组织学生充分认识实习的必要性和价值意义,做好实习制度学习、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注意事项的教育提醒工作。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校企“双导师”制度,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对集中统一组织的实习,学校和实习单位须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全程指导和管理;对自主实习的学生,二级学院应指定实习指导教师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八条 二级学院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参考模板见附件5)。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实习安排的,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二级学院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与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沟通确认,并对实习单位进行全面了解核实,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二级学院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二级学院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认识实习时间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教学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 2 周;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行业产业规律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实习工作主要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和教育督导中心是实习管理工作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二级学院具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学校建设和完善信息化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以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见附件5),实习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它需要,可在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协议(含补充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二级学院对实习单位有监督管理责任,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如二级学院发现实习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二级学院应在实习方案和信息表中应明确(附件2和附件4),并提前向教务处备案,由学校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特殊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等。除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
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四)安排未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学生独立从事相应作业。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对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和实习报酬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实习单位应按照教育部教职成〔2021〕4号文件中第十八条要求,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如二级学院发现实习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七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二级学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按照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上报情况,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协助政府及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学校相关部门应迅速派出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每天在学校指定管理平台上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模板见附件12)、实习鉴定表(模板见附件13)。二级学院应在学生实习出发前,向学生发放纸质实习鉴定表和专业调研问卷,并要求学生实习结束后按要求返回。二级学院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并按照学校要求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并形成教育记录。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二级学院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做好记录,并向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不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由实习单位和二级学院联合统一安排, 确保学生住宿安全。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安排实习指导教师配合实习单位专门人员对学生住宿和请销假、出行等方面进行管理。无论是否统一住宿,学生均应提交外出实习住宿申请表(见附件7)并且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二级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外出实习,须在学生实习前2周,事先向教务处提交备案材料。由学校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须事先填报相关备案材料,由学校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执行。实习期间,二级学院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要在实习前组织学生充分了解实习考核制度实习考核方式和标准应在实习标准中予以明确。
学生实习考核纳入学业评价,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规定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 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安排专人密切关注其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必要时由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化解学生心理负担,避免引发次生问题恶性实践发生。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及告家长知情同意书(附件5);
(二)实习方案(附件2);
(三)学生实习报告(附件12);
(四)学生实习日志(实习平台);
(五)学生实习考核结果与实习总结(附件13);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附件11);
(七)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实习全过程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二级学院在实习过程中做好安全指导,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制定实习安全预案(参考模板见附件3),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二十九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鼓励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积极探索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对符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7 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2 号)规定的实习学生,由实习单位按该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不含发放至个人)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会同组织人事处,将学生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情况按照任务量计算相应工作量,并将选派教师全程指导学生实习工作与教师每年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相结合,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工作量折算办法。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禁止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要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严守实习管理“十个严禁”红线:
(一)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二)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
实习工作;
(三)严禁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四)严禁强制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五)严禁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
(六)严禁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七)严禁安排、接收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八)严禁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九)严禁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十)严禁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安排专人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协调处理和问题整改,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在实习工作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二级学院在年终评定时一票否决,教师出现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按照学校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在实习管理过程中,发现实习单位、单位、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应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附件 1.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标准(XX专业)
2.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方案(XX学院)
3.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XX学院)
4.XX学院XX级学生实习花名册
5.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6.XX学院XX级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盖章备案表
7.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申请表
8.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外出实习住宿申请表
9.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单位考察报告
10.XX学院实习单位汇总表
11.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检查记录表
12.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报告模板
13.实习鉴定表
1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规定
15.专业调研报告
16.四川省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备案表
17.四川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