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加强课程重新学习的组织,规范教学活动秩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重新学习对象
第二条学生在修业期限内,有下列情形者,可申请重新学习:
(一)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二)专业拓展课程(选修模块)考核不合格者;
(三)专业选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四)课程考核合格但欲提高成绩者。
第三条初次修读课程已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在70分(含)以上者,不得申请重新学习。
第四条为不影响正常课程的学习,原则上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不能超过5门,其中因提高成绩而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三章 重新学习的办理
第五条申请课程重新学习者,在每学期第五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课程重新学习申请,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再到计划财务处缴纳重新学习学费,缴费后方可进行重新学习课程的注册。
第六条未按规定流程办理或未缴纳重新学习学费者,视为自动放弃重新学习的申请。
第四章 重新学习的组织
第七条学校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和学生学习实际等情况,采取单独开班、跟低年级随班听课和自修三种方式组织重新学习。
第八条当1门课程申请重新学习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者,由教务处组织单独开班,集中安排授课。
第九条当1门课程申请重新学习人数在30人以下者,原则上跟随低年级一起学习。若低年级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未开设申请课程,则由专业教研室团队确定相近课程或同类课程进行重新学习,并将课程调整报送二级学院审核和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当重新学习课程时间与正常修读课程时间冲突,且无法调整者,可申请自修。申请课程自修者直接在教务处网页下载申请,送二级学院签字确认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重新学习的考核
第十一条重新学习考核由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课程重新学习考核要严格按照《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未办理重新学习手续者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十三条采取单独开班、跟低年级随班听课的课程重新学习的学生该门课程缺课1/3及以上或未按要求完成作业者,取消重新学习考核资格。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应在考核前一周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自修的课程重新学习者应按时向自修的指导教师提交学习进度和学习笔记,并按要求完成作业。其中学习笔记和作业完成情况则作为考核中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当重新学习课程考核时间与正常修读课程考核时间冲突,且无法调整者,则启用课程A卷或B卷另行时间进行,由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重新学习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重新学习考核不合格,按照《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可以补考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统一按60分记。
第十七条 通过重新学习课程考核成绩的记录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中予以标注。
第六章 重新学习的收费及管理
第十八条 重新学习者需缴纳重新学习课程的学费。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教财〔2005〕10号文件中”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的文件精神,重新学习学费按各专业具体标准进行收取。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

第二十条 重新学习课程的学费主要用于重新学习课程的组织、教学等一系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级学生开始实施。2016级、2017级和2018级学生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委托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