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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分制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系统采集日期:2019-09-11来源:旧教务系统

课程考核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质量、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为整顿教学秩序,加强对考务工作的管理,严明考试纪律,严格考试规程,树立良好的学风考风,对原《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一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先进行课程注册(包括申请自修考试的课程),未进行课程注册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生修读的各种课程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第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均采用百分制整数形式计分记载,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和绩点;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和绩点,按相关规定参加补考或重新学习。课程考核成绩绩点按下表规定计:

成绩

<60

60~64

65~69

70~74

75~79

80~84

85~89

90~94

95~99

100

绩点

0

1

1.5

2

2.5

3

3.5

4

4.5

5

第三条课程考核形式

必修课和选修课一般进行考试,选修课除特殊规定外采用考查,公共体育课考核采取综合评定方式。考试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考查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考试和考查课程的确定由课程所在教研室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确定。

成绩考核形式:闭卷文考、开卷文考、答辩、实验操作、实训操作、水平测试、报告、设计、论文等,由教研室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确定,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考核证件要求

学生参加期末考试必须携带已注册的学生证和身份证。

第五条学期考核成绩的构成

各课程学期成绩由教学过程形成性成绩和期末终结性成绩、实验实训考核成绩和理论考试成绩等构成。平时成绩的考核通过考勤、书面作业、阶段测验、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实验、实训操作、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其各项比例可由任课教师确定;实验实训成绩通过专项岗位能力(技能)考核和综合岗位能力(技能)考核等确定;期末成绩评定通过考试或考查或操作考核确定。凡一门课程跨学期讲授的,每学期独立进行考核,以各学期平均成绩作为该门课程最终成绩。

(一)以理论为主的课程,以及理实一体化课程学期成绩构成:

原则上形成性考查考试考核成绩占30%-60%,期末终结性考试考核成绩占70%-40%。具体比例由专业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确定,在课程标准中予以明确,并在本门课程授课之初向学生公布。

(二)单独开设的纯实践类课程学期成绩构成为:

原则上形成性考查考试考核成绩占30%-70%,终结性考试考核成绩占70%-30%。具体比例由专业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确定,在课程标准中予以明确,并在本门课程授课之初向学生公布。

(三)几项成绩按比例折算后为学生的学期成绩,学期成绩及格,则视为该科成绩合格;学期成绩不及格,则该课程视为不合格。

(四)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五)实习成绩根据实习态度、实作、实习报告、总结等环节另行综合评定。

(六)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考试或水平测试的课程,可实行以证代考。将考证成绩记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实行以证代考课程必须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学生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疑问,可申请查卷。

第二章 自修考试及缓考、免考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可申请课程自修直接参加自修课程考试:

(一)学习成绩平均不低于85分的学生,对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部分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自修;

(二)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自修有冲突的课程;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提前通过CET四级及以上者,可按学校规定程序分别申请自修大学英语、综合英语等课程;学生通过全国大学生计算机二级及以上级别考试者,可按学校规定程序分别申请自修信息技术应用课程。学生通过其他水平等级考试,可参照此条申请自修相关课程。

第八条各专业特殊规定不能自修的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一)因学校因公派遣参加活动而与考试时间冲突者;

(二)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

(三)因不可抗拒的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专项考试者,可申请体育专项技能缓考。

(四)因其他原因(如直系亲属死亡等)而不能参加考试者。

第十条缓考者,应计算平时成绩,其成绩记录为实际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凡未参加考试且在考前未办理缓考手续者(不可克服的特殊情况例外)一律作旷考处理;其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注明“缺考”。旷考者将不能参加补考。

第十二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应修读体育保健课;无法修读者,由本人提出部分或全部模块免修,免修成绩按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规定,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经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免修免试审批表,其中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由任课教师按班级最高分数者的分数赋分。

第三章 补考、重新学习

第十四条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给予1次补考机会(纯实践类课程除外)。补考合格者以60分记载;补考不合格者和不能参加必修课程的补考者必须重新学习。

第十五条补考应计算平时成绩。

第十六条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补考。专业拓展课(选修模块)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补考或重新学习。纯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需重新学习。

第十七条专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学习或重选。

第十八条需重新学习者,按《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通过补考或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应当在学业成绩档案中进行标注。

第四章 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第二十条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认定和处理按《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为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记0分并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新学习机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委托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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